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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部门要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细化谈话类别,增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实效
来源:东营职业学院 | 作者:徐伦聚 | 发布时间: 2020-10-18 | 584 200 | 分享到:
       2016年7月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署名文章,文章指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的重大创新,彰显了关口前移、精准执纪的管党治党理念,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对策,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实践工作中,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督促落实“两个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条例法规,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细化谈话类别,注重从源头抓起,消除产生腐败的萌芽,增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的时效性。

       一是委托谈话。坚持一般性问题线索以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办理为主的原则,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第一种形态组织措施,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多为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等方面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推动实现线索分流处置和高效办理。

       二是谈心谈话。谈心谈话对象为纪检监察部门纪检干部和基层纪检委员。主要是要做好与谈话对象交流思想、沟通感情,掌握干部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有关情况。了解干部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帮助干部化解思想顾虑、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干部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传达组织的重大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做好思想动员。听取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说服、解释、教育、引导等工作。

       三是提醒谈话。提醒谈话要针对干部个人成长的重要节点,或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例如:个人、家庭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升学等重大事项中,要进行提醒谈话,强调纪律要求,防止出现违规问题。在思想政治、道德修养、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要进行提醒谈话,明确指出问题所在,要求其认真整改。

       四是廉政约谈。廉政约谈要针对党员干部存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行政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一般性问题的。轻微违纪但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一个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存在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进行谈话。目的在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谈话等方式,及时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认识、改正问题,切实做到廉政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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