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对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山东省东营市结合新一轮村(居)集中换届,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健全完善了基层公共卫生工作体系。为进一步掌握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情况,有效整合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资源,推进健康乡村建设,东营市民政局联合东营职业学院,对村(居)委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提出了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的路径措施。
一、基本情况
去年以来,东营市聚焦补齐补足社区防控短板,结合新一轮村(居)集中换届,狠抓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完善“群众自治+专业支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模式。全市1895个村(社区)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初步建立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筑起了社区疫情防控的有力防线。
(一)选优配强工作队伍。一是科学设置职位。明确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规范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置,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等,除设置1名主任、1名副主任外,按照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1000至1500人、1500 人以上的标准分别设置3至5名委员。二是严格资格条件。明确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应在政治信念坚定、热心服务村(居)民、具备一定医疗卫生背景知识的村(居)民中推选产生。村(居)民委员会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推选前向群众公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三是细化推选程序。明确自荐报名、资格审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乡镇(街道)公示备案等推选程序,保证依法依规推选产生组织信任、群众拥护、工作需要的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全市共推选产生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8851人,其中计生专干、乡村医生等人员占成员总数的21%。
(二)推动规范有序运行。一是细化基本职责。系统梳理并依法依规明确公共卫生委员会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传染病地方病防控、免疫规划等方面19项工作职责,并逐项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要求,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责任。二是完善联动机制。建立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工作联动机制,统筹组织动员辖区内社会组织、社会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卫生防疫、健康知识普及、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三是明确工作标准。制定组织管理、爱国卫生、疾病控制、妇幼老年健康、健康档案、卫生监管、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中医药健康管理、创新发展等9个方面20项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示范标准,并按照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2个的标准确定90个示范公共卫生委员会,为提升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水平提供实践样板。
(三)健全支持保障机制。一是压实工作责任。市民政局、爱卫委将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进行考核。各县区按季度报送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进展情况,民政、组织、卫生健康、爱卫委等部门联合定期调度工作并开展督查。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市级层面举办公共卫生委员会履职能力建设师资培训班,培训45名懂专业、会培训、善沟通的师资骨干。对新一届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进行全员培训,帮助提升其专业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三是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明确党组织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县级组织、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可利用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资金支持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工作。通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对公共卫生委员会予以补助或奖励。
从东营市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超前谋划。2021年是新一届村(居)两委换届年,市、县区组织、卫健、民政部门,将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同步纳入两委换届工作,同部署、同调度、同落实,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全市40个镇街的1895个村(居)就全部完成了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建设任务。二是职责清晰。明确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既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的群众自治组织,又是最基层的公共卫生专业属性服务机构,以此确定了清晰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根据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组成人员能力和特点,坚持“职岗相宜、任务适中、先行启动、逐步提升”的原则,研究确定了四大类十九项职责清单,保障了基层机构履职尽责的适用性和实用性。三是依法规范。注重依法依规建设,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推选程序,着重把政治过硬、甘于吃苦、有一定专业能力、服务意识强的优秀人员选进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注重健全考核管理机制,推动各级制定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考核管理办法,突出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努力调动镇村两级及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主动性。四是机制创新。积极发挥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协调、联动服务、志愿共建”的工作优势,建立起了上下联通、专业指导、共建共享的服务运行机制;注重履职能力培养,按照“分层次、多形式、全覆盖”的原则,组织开展了师资培训和全员培训,为工作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另外,强化了乡镇(街道)、村(居)抓公共卫生管理服务的主体作用,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得到全面重塑,效果十分明显。
二、存在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东营市各级在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中大胆创新、积极推进,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已实现的工作全覆盖,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全市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
一是公共卫生委员会运行缺乏必要规程。根据《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委会内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等基本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东营的情况凸显的是: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之间、与村(居)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与辖区内单位、组织及志愿者等资源之间的沟通协同联动机制还未完全畅通;有的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村落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设计,未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更没有将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考核结果纳入村委会甚至镇街政府年度绩效考评, 使得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公共卫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尚不明确规范。由于立法未对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及数量作出明确规定, 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建设主要依据相政策文件进行, 在人员组成方面呈现一定的随意化倾向。在调查中发现,各县区、功能区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人数呈现明显差异。特别是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中很大部分成员是非卫生专业人员,对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职责认识不清晰,对公共卫生的内涵理解不到位,自觉履职尽责的意识不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效能发挥。各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构成也各有所异, 大致可分为:由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或妇联主任及其他村委委员组成;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为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第一种情况的基础上加入了乡村医生等,情况差异明显。
(三)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职责设定不尽合理。立法的缺失导致各县区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规定很不统一, 很多地方的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设定不尽科学合理, 存在工作职责规定不完整、有遗漏以及内容不具体、较笼统等问题。如山东省卫健委、省民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的通知》,明确村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为“健康宣教、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及疫情防控工作、动员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组织民主评议与民主监督”四大类, 并附加兜底条款“协助完成其他卫生健康工作”,该《通知》对村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设定不够具体,过于笼统,如《通知》未明确“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应包含哪些方面, 是否应包含饮用水卫生、垃圾分类等内容。东营市在这个各方面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仍然是制约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
(四)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运行缺乏必要保障。由于立法并未对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成立后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也未明确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性质为义务劳动还是兼职, 未明确是否应对其进行补助, 因此很多村公共卫生委员会并没有固定的经费支持。村委会虽有财政拨款,但每一笔款项均有规定用途, 无法擅自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建设公共卫生委员会。 因缺乏专门的经费保障,不少村(居)即使名义上成立了公共卫生委员会, 也依然是按照原先村(居)委会内部的职责分工,由相应的村(居)委会成员负责各自职责内的公共卫生工作,公共卫生委员会形同虚设。个别县区对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建设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部分镇(街)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不合理,存在人员“在职不在位”和“在位不在职”的问题
三、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抗击疫情有两个阵地,一个是医院救死扶伤阵地,一个是社区防控阵地。坚持不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键靠社区”。民政部等四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就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提出了要求。这为我们进一步巩固提升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委员会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公共卫生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采取措施,稳定乡村医生、计生专干等骨干力量,广泛吸纳党员、网格员、志愿者、村(居)民代表、社会公益岗人员加入,鼓励村(居)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工作,不断壮大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人员队伍。要积极探索选人用人新模式,借鉴村官或乡村振兴协理员模式,在镇(街)、村(居)设立公共卫生专干,招聘具有专业背景或有一定公共卫生知识的大学生、村医等加入,充实专业力量,提高队伍素质。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委员会基本职责。按照规定,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居民做好村(居)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居)公共卫生服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具体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民政部门要负责指导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密切公共卫生委员会与居民群众联系。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依托各级城乡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推动乡镇(街道)落实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责任,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领导,强化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把关作用。各级要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卫生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职能定位,强化对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增强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能力。
(三)进一步推进公共卫生委员会高效运行。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居)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村(居)卫生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做好村(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基层党委和政府统一调度做好应急响应。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工作联动,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卫生防疫、居民健康知识普及、环境卫生整治、垃圾分类宣传值守等活动。
(四)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委员会保障机制。要加强对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工作支持,强化顶层设计,落实属地责任,做到“五有、三明确”,即有组织架构、有办公场所、有工作人员、有管理章程、有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工作重点,明确标准要求,切实改善工作条件,增强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能力。要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工作内容,统一服务台账、统一督导考核。要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努力探索“四个一点”办法筹集资金,即财政专项安排一点、村(居)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划转一点、专业经费支持一点、动员社会力量捐助一点。所筹资金主要用于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日常开支、专项活动、应急和防疫物资储备等,以确保有钱办事、运行顺畅。要积极探索经费补偿方式,试点推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对协助其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给予相应补助或奖励,努力提高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建立增加基层经费投入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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